大唐盛世,虽经济繁荣、文化昌盛,但在妇女权益保障方面仍存在诸多不足,亟待加强建设,以彰显男女平等,让妇女能在社会各方面充分发挥作用,促进社会更加公平、和谐地发展。
在教育权益方面,女子受教育的机会相较于男子少之又少,官学中鲜少招收女学生,私学也大多只传授女子一些基本的女红、礼仪等内容,缺乏对女子系统知识的传授,限制了女性的知识获取和才能发展,使得她们难以在更广阔的领域施展拳脚。
在就业权益方面,社会上普遍存在对女性就业的偏见,很多行业和岗位明确拒绝女性求职者,认为女性在体力、能力等方面不如男性,更适合在家操持家务,即便有部分女性获得了工作机会,也往往集中在一些诸如纺织、刺绣等传统的、报酬较低的行业,难以获得与男性同等的薪酬待遇和职业发展空间。
在婚姻权益方面,传统的婚姻观念和习俗对女性束缚较大,“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仍是主流的婚姻缔结方式,女性在婚姻中往往处于被动地位,缺乏自主选择权;而且在婚姻存续期间,女性的财产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一旦遭遇夫家休弃等情况,几乎很难带走属于自己的财产,生活常常陷入困境。
在法律权益方面,现有的法律法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维护社会秩序,但在涉及妇女权益的具体条款上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例如对于女性遭受家庭暴力、性骚扰等侵害行为时,缺乏明确的界定和严厉的惩处措施,导致女性在遭遇此类问题时,维权困难,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若能大力加强妇女权益保障,提高女子教育水平,拓展女性就业渠道,完善婚姻法律保障,健全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必能构建起完善的妇女权益保障体系,让大唐的妇女能与男子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大唐盛世的繁荣成果,促进社会更加公平、和谐发展。
林羽进宫面见李世民,奏道:“陛下,如今我大唐虽昌盛繁荣,然妇女权益保障堪忧,教育缺,就业窄,婚姻困,法律弱,长此以往,恐平等失,有碍大唐之公平和谐。臣恳请陛下准许臣加强妇女权益保障,使权益保,平等彰,尽显我大唐之妇女权益保障兴邦智慧啊。”
李世民听后,深表认同,说道:“林羽,你所言极是,妇女权益保障关乎国之公平和谐,朕允你着手此事,望你能打造出保障有力的妇女权益保障新局面。”
林羽领命后,先是从提高女子教育水平入手。鼓励官学和私学招收女学生,朝廷出台相关政策,对招收女学生的学校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或其他优惠支持,激励更多的教育机构打破传统观念,为女子提供系统的知识教育;同时,专门为女子开设适合她们的课程,除了保留部分传统的女红、礼仪课程外,增加文学、算术、天文、地理等多学科知识的传授,培养女子的综合素质和才能,让她们有能力参与到更广泛的社会事务中去。
在拓展女性就业渠道方面,加强宣传引导,消除社会上对女性就业的偏见,通过官方渠道、民间舆论等多种方式,宣传女性在各行各业所做出的杰出贡献,改变人们认为女性只适合从事传统行业的固有观念;鼓励企业和雇主为女性提供更多样的就业岗位,出台政策对雇佣一定比例女性员工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支持,引导企业积极响应;此外,为女性提供职业培训,根据不同行业的需求,开设相应的技能培训课程,帮助女性提升专业技能,增强她们在就业市场上的竞争力,使她们能够进入更多不同类型的行业工作,获得更广阔的职业发展空间。
在完善婚姻法律保障方面,组织律法专家对现行的婚姻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梳理,结合大唐当下妇女在婚姻中面临的实际问题,制定详细、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条款,重点保障女性在婚姻中的自主选择权、财产权益等。例如,明确规定女性在婚姻缔结过程中有充分的知情权和自主决定权,未经本人同意的婚姻无效;在财产方面,确立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明确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创造的财产以及各自的婚前财产范围,一旦出现离婚等情况,保障女性能够依法分得应有的财产份额,避免出现女性因婚姻变故而生活无以为继的情况。
在健全妇女权益保护法规方面,针对女性遭受家庭暴力、性骚扰等侵害行为,制定专门的法律条款,明确界定这些侵害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认定标准以及相应的惩处措施。例如,规定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经济控制等多种形式,只要存在此类行为且对女性造成伤害的,就认定为家庭暴力,施暴者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包括罚款、拘留、判刑等;对于性骚扰行为,同样明确其认定标准,如言语、行为等方面的不当骚扰,一旦查实,给予相应的处罚,同时要求用人单位等场所加强管理,预防此类行为的发生,切实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让女性在遭遇此类问题时能够有法可依、维权有据。
此外,为了提高民众对妇女权益保障的认知度和参与度,开展大规模的宣传教育活动。在城市的大街小巷、乡村的主要道路张贴妇女权益保障宣传标语、图画,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妇女权益保障的重要性、具体举措以及民众可以参与的方式等内容,让民众了解妇女权益保障与自己生活的紧密联系;在官学、私学中开设妇女权益保障课程,从小培养学生的妇女权益保障观念,让他们成为妇女权益保障理念的传播者和践行者;利用说书、唱戏等民间艺术形式,将妇女权益保障故事融入其中,让民众在娱乐的同时受到妇女权益保障思想的熏陶。
然而,在加强妇女权益保障的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部分学校对招收女学生存在抵触情绪,担心打破传统会影响学校的声誉和正常教学秩序;一些企业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对雇佣女性员工和执行相关政策积极性不高,认为女性员工会因生育等原因影响工作效率;还有些地区由于资金有限,难以承担职业培训、宣传教育活动开展等所需的大量费用,导致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进展缓慢。
林羽针对这些情况,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加以应对。对于学校抵触情绪问题,加强沟通引导与示范展示。组织工作人员深入到学校当中,通过举办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耐心向学校解释招收女学生的好处,比如能够促进教育公平、提升学校的社会影响力等,同时,展示一些已经招收女学生且取得良好教学效果的学校案例,让学校亲身感受到变革带来的积极效果,引导学校积极主动地适应新要求,配合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针对企业积极性不高问题,加强宣传引导与监督检查。组织工作人员深入到企业当中,通过举办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向企业详细解释雇佣女性员工的优势,比如能够丰富企业人才结构、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等,同时,加强对企业执行相关政策的监督检查,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对积极响应政策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对不执行政策的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引导企业重视并积极参与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对于资金难题,协调朝廷和地方官府加大对妇女权益保障的资金投入,设立专项基金,对经济困难地区进行重点扶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通过吸引慈善组织捐赠、发动富绅资助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职业培训、宣传教育活动开展等工作;还可以探索与其他地区开展合作共建的模式,共享资源、分担成本,推动妇女权益保障顺利进行。
随着妇女权益保障举措的逐步落实,大唐的妇女权益保障体系日益完善。女子受教育机会明显增多,教育水平不断提高,具备了参与更广泛社会事务的能力;女性就业渠道不断拓宽,越来越多的女性进入不同行业工作,获得了与男性同等的薪酬待遇和职业发展空间;婚姻法律保障更加完善,女性在婚姻中的自主选择权和财产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健全,女性在遭遇家庭暴力、性骚扰等侵害行为时能够依法维权,合法权益得到有力保护。大唐的妇女能与男子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大唐盛世的繁荣成果,社会也因妇女权益保障的加强而更加公平、和谐,大唐继续在繁荣昌盛的道路上稳步前行,尽显妇女权益保障彰平等、促和谐的重要作用。